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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介绍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二、服务内容 我们为欠款纠纷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商务调查、发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策划解决方案、诉前和解谈判、代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代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一审民事诉讼、代理二审民事诉讼、代理申请再审、代理向检察院申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失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疗相关人员的诊断护理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医疗过失是指医疗相关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失。这些错误往往引起患者的不满,造成患者的伤害,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错误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之外,医疗方面在医疗活动中也没有任何疏忽和错误,只会因为患者单方面的不满而引起纠纷。这样的纠纷可以是由于缺乏患者的基本医学知识、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医疗上缺乏对意外事故的理解,也可以是由于患者不讲理的指责。也被称为医疗权利侵害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医疗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是权利侵害和权利侵害责任的争论。2016年2月24日,根据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疗管理局的数据,2015年在总诊疗人数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数量持续减少,严重的伤员和医疗纠纷事件的整体倾向正在减少。初步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人民调解处理纠纷7.1万件,仲裁成功率在85%以上,2015年总诊疗人数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继续减少。[2]纠纷分类编辑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的,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负责。举证责任编辑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行。新的“条例”明确定义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该“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权利侵害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的权利侵害诉讼,对医疗机关在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失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错误推定原则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事故纠纷事件中举证责任的逆转。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中,3种情况(即,医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被推定为医院方面的过错。因此,现在的医患纠纷中的一部分举证责任实际转移到了患者方面。判断标准编辑医疗过失,[3]是错误的一种。对错误的判断,在理论上有新旧错误理论的区别。旧的过失理论是把过失和故意并列起来,认为过失和故意应该同样惩罚的行为者的主观恶意。故意积极的恶意,过失是消极的恶意。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行为者对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性,没有预见,或者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即应该承担过失责任。新的错误理论认为,错误不仅仅是应该施加惩罚的心理状态,行为的客观状态也必须要斟酌判断是否适当。也就是说,除了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和预见性之外,还必须客观地审查行为是否有错误。对于具体的医疗过失,必须判断医疗方面是否有过失,以医疗方面是否履行客观的注意义务为基准,即判断是否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基于新的错误理论的合理性,这个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证实。这在探讨医疗过失认定时,首先要求正确认识医疗行为中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解决途径编辑医疗民事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国家不干预,所以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停和行政调停。理论上,医疗合同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但是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被重视。国家的医疗民事纠纷的介入作为民事诉讼表现,需要当事人的起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法律法规编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为了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疗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方面推进基于医疗纠纷法的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建立和协调医疗关系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突出医疗服务中医与患者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渠道和程序,强调重点发挥人民调解渠道在解除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条例”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发布虚假鉴定结论和尸体检查报告,捏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1]识别错误区编辑错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业务中,由于医疗相关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障碍、组织器官损伤造成的功能障碍。医疗纠纷通常指医疗相关人员双方在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认定上存在差异,当事人提出责任追究或经济赔偿的,应当经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的案件。误解的第二点是,患者进入医院和进入“金库”一样,新技术、新设备、新治疗法引起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受到损害的风险也增加了。最聪明的医生也治不好百病,病人进医院和进保险柜不一样。误解3:经济补偿在经济赔偿众多医疗纠纷中,已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新特征编辑1的数量逐年增加: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多,要求故障鉴定多,同时报纸媒体的参与也在增加。2医院方面败诉的增加: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用的“举证责任的逆转”增加了医院无法证实的情况。3赔偿额的增加:医疗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向医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如果对医院有不利的情况,尤其是出现不能证明的情况,患者和家属会大吵大闹,要求赔偿,金额越多越好。4处理困难增大:很多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复杂,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患者应在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因此处理非常困难。⑤社会影响增大:尤其是部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由于患者对高额赔偿要求感到不满意,所以经常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及相关媒体投诉。防范措施如何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是国家卫生界和各医疗卫生行业最关注的问题,各级医疗机构和专家也对此进行了最多的研究和尝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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