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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取得良好效果,也有赖于律师和家人的配合刑事辩护取得良好效果,也有赖于律师和家人的配合 刑事案件发生后,辩护律师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家属自行聘请,并基于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进而与当事人和家属形成“统一战线”。刑事辩护取得良好效果,也有赖于律师、当事人、家属“三位一体”的默契配合,但囿于各种原因,实践中家属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并不一定十分顺畅,加之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家属关于辩护律师有一些共性的困惑,我们根据有限的经验,作出如下总结。 一、刑事案件发生后,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刑事案件的发生,伴随的往往是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即是否需要为当事人聘请律师。对此,也偶尔有家属问我,我的建议始终是:如果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为其聘请律师。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自不必说,即使是情节轻微、案情简单的“小案子”,聘请律师至少也能起到四个层面的作用:第一,在实体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这是当事人及家属聘请律师最希望达到的目的;第二,在程序上,解答当事人及家属的疑问和咨询,在量刑辩护案件中,上述内容可能会成为律师服务的主要事项;第三,当事人被羁押后,案件终审裁判作出并交付执行之前,传递当事人与家属之间的生活信息;第四,在心理上对当事人和家属予以疏导和支持,心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有时候并不亚于辩护的业务工作。 除此之外,通过近几年接触刑事案件的在押当事人,我们隐约觉察到他们比较共性的一个心理:当事人被羁押后,特别关注家人对自己是否关心,也会普遍变得更加敏感。因此,在押当事人如长期见不到家属聘请的律师,其心态也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衡。 二、刑事案件发生后,在什么时间聘请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同。总体上来讲,律师的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主要体现为:会见在押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侦查阶段所能做的之外,主要还包括阅卷以及在会见过程中核对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或者与检察机关协商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除了会见、阅卷、申请取保候审之外,主要就是开庭以及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当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尤其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还可以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收集调取证据以及向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提交情况反映以及其他有利于辩护的其他工作。 鉴于此,有些家属产生误判,认为在审判阶段再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即可,这样可以花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事实上,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审前辩护——尤其是在认罪认罚制度高歌猛进、捕诉合一制度全面落实的当下——愈加重要。无论是从制度设计,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同样是证据不足,说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说服检察机关不起诉、说服法院判决无罪,这三者的难度是逐步递增的,由此才导致,每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证据不足不批捕率、存疑不起诉率要远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存疑无罪率。尤其是实践中将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的期限称为“黄金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30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更能凸显律师及时介入的重要性。 三、刑事案件发生后,是聘请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我总体的意见是:各有千秋,无论是本地律师还是外地律师,都有专业敬业的,也都有忽悠混世的。具体来说,普通刑事案件,找本地律师,所需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相对较低,会见、开庭时间成本较小,方便沟通;但是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有党政领导关注或者批示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需要更高的业务要求、需要团队共同作战、需要向司法机关及其他主管领导发声的勇气及更为超然独立的地位,从这个角度来说,外地律师相对更具优势。当然,上述分类也只是基于一般经验的倾向性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绝对性,一线城市的律师所起到的作用不如本地律师的,在我观察并不占少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同时聘请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以实践中也有外地律师+本地律师搭档的方式,但这有赖于双方律师的良好品德、相互信任以及家属斡旋沟通的能力。 四、律师为什么不向家属承诺案件结果 很多家属聘请律师,都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这是人之常情。但实践中,家属有时不能理解,我们这个明显冤枉的案件,律师怎么就不能跟我们说一定无罪、一定取保候审呢?原因可能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规定,律师不得承诺案件结果。第二,案件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如何量刑,最终均需由司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法律规定之外,案外因素对于案件的结果可能起到更大的作用;即使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不同的职业对于同一行为的法律性质评价、不同的职业对同一证据体系是否“确实、充分”的理解,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相对来说,对于同一案件的法律评判,律师更容易得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但是上述意见并不见得会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严格遵守规定而不承诺结果,也不排除有些律师为了吸引当事人敢于承诺案件结果。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执业规定,更可能是忽悠的套路(有些同行确实有本事,不在此列),家属在遇到该种律师时,需格外谨慎。 五、聘请了成功案例很多的知名律师为什么还没取得好的结果 有较强经济基础的当事人往往青睐于做过较多成功案例的律师,这种思路无疑是正确的,每一个成功案例都是律师的作品,都凝聚着律师的心血和智慧。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做过较多成功案例的律师,更有可能有专业能力、有敬业精神、有丰富经验。 但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我们家的案件也很冤枉,比其他案件还冤枉,聘请的律师在那些案件中都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为什么我们家的案件迟迟推不动? 应当说,任何一起对当事人而言取得良好结果的刑事案件,都不是律师的一方的贡献。除了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所起到的作用之外,无罪的结果还需要办案人员对底线的坚持,还需要司法机关领导对正确意见的支持,还需要对被告人利好的刑事政策(这三年,有涉黑涉恶被判无罪的吗?)等诸多因素。 因此,同样是有问题的案件,同样的律师辩护,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承办人手中,结果都有可能截然不同。例如近年来多发的骗取贷款案件,同样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贷款,但案发前偿还的,有些案件判决无罪,也有些案件判决有罪(案发前偿还完毕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同样是有足额抵押、担保的,有些案件判决无罪,也有些案件被判决有罪。中国的刑事司法,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也具有一定的“魔幻主义”,判与不判、怎么判,全看个案情况。就像最高院前面发布文件,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后面还可以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规定,对涉黑涉恶案件加强会商,用与不用、怎么用,全看具体需要。因此,律师请的好,实际上也只是增加案件出现好结果的可能性,而并不见得一定就能“药到病除”。 六、律师费为什么这么贵 凡是经历过刑事案件并委托过律师的家属,无论案子大小,几乎都会有种感觉:律师费真贵!平心而论,刑事案件发生后,律所与家属签订的委托辩护合同,或多或少都有一点“趁人之危”的成分,因此“贵一些”是正常的。法律服务归根到底是一个“市场”,也要遵循市场规律,老一辈律师能够把刑事案件的收费水平及上限提到今天的高度,也是市场需求催生——至少是市场所认可的。 当然,家属之所以觉得律师收费高,主要是因为他们所能看到的律师工作量有限。在家属看来,律师的工作无非是见见当事人、看看卷、出个庭,但事实上,制作会见提纲、反复比对研究证据、检索大量同类案例、字斟句酌地撰写法律意见书、开庭之前反复演练模拟、庭后与司法机关的不断沟通等,形成于幕后的大量工作,往往是不为家属所知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费的确是比较贵,但并不似家属想象的那么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