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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如何选择法院?

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无法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时,大都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也就是打官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和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法院管辖制度中关于选择、确认管辖法院的主要制度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一般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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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对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约定,可直接适用,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地域管辖法院进行选择。

在民商事诉讼中,如何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在诉讼策略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生活水平、商事活动发达程度、不同民风习俗、不同法院自由裁判尺度和审判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原告选择不同的地域管辖法院可能会对原告的诉讼成本和自身权益带来重大的差异。

比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及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中,原告可能索赔的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大额赔偿项目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的,此时原告可以在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事故发生地法院之间选择诉讼法院,如果两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话,选择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则会直接对原告最终获赔的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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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常见民事诉讼案件选择确定管辖法院法律规定。

一、法院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在民商事诉讼中,原告一般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1、被告住所地

被告是自然人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实践中可能出现身份证住址和户口簿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应当是以户口簿登记的地址为准)。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即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址。笔者在代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向其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特例下能够确认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才会选择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被告经常居住地

根据法律规定,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该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是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这样便于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而实践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往往也很可能与原告工作生活的地方距离比较近,这时选择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起诉时,原告参加诉讼活动也会比较便利,同时也便于法院送达。

但实践中,为防止原告因考虑自身便利或其他因素捏造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选择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比如居住证、居委会或物业证明等,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提示前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另外提示大家,如果同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且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此时原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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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的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原告可直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离婚纠纷、扶养纠纷、收养纠纷、赡养纠纷等);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但是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原告和被告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的突破: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法院之间选择确定诉讼法院

1、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原告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有选择确定诉讼法院。

合同履行地一般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2)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争议标的一般就是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根据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之前确定诉讼法院。当前互联网发达,网络侵权行为(比如盗用版权、破坏他人名誉等)的实施地包括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具有强制性。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约定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的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事先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后续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但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约定,同时不能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管辖权异议

我国民商事诉讼中,法院地域管辖权制度一般原则设计为“原告就被告”,这种立法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还设置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进一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选择法院起诉后,被告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答辩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没有进行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法院对于管辖权的民事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有时候考虑到诉讼成本、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管辖法院的选择不仅对原告重要,对被告也同样重要。但是实践中,也不乏一部分被告为拖延案件审理,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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